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 高建文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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