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花 法定代理人 謝從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棣
鄭節真 鄭伶玲 鄭誼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4,760元(計算式:76,000元/㎡×71.51㎡=5,43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