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 李武斌
李慶榮 李俊士 李俊民 李哲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 李麗容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李聖南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怡德 即 李英信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