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毒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1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戒治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97年度審毒聲字第18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已有心戒毒,並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接受美沙冬戒毒治療,竟遭警在醫院門口逮捕,被告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原審裁定被告強制戒治,尚有未當。
二、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原審97年度審毒聲字第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出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編號:00000000)可佐。是原審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核無不合。從而,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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