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松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松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24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4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50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
6年2月15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15號就受刑人黃建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4.05│101.04.07│101.04.06││││││├────────┼────────┼────────┼────────┤│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99號│偵字第4599號│毒偵字第66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2│101年度易字第212│101年度訴字第4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6.27│101.06.27│101.08.03│├───┼────┼────────┼────────┼────────┤││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2│101年度易字第212│101年度訴字第415││││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8.08│101.08.08│101.09.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他字第1509號│執他字第1509號│執字第2404號││├────────┴────────┼────────┤││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3、4所示之罪│││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4.06│101.01.04│101.03.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60號│毒偵字第331、435│毒偵字第331、435││││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5│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訴字第2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8.03│101.05.25│101.05.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5│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訴字第275││││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9.03│101.09.14│101.09.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2404號│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2519號││├────────┼────────┴────────┤││編號3、4所示之罪│編號5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年6月│││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1.04│101.03.11│101.03.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1、435│毒偵字第331、435│偵字第1714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易字第3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5.25│101.05.25│101.09.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訴字第275│101年度易字第34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9.14│101.09.14│101.10.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3052號││├────────┴────────┼────────┤││編號5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9、10所示之│││年6月│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罪名│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竊盜││││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3.30│101.03.05│101.02.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14號│偵字第3117號│偵字第414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7│101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576││││號│1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11.23│101.11.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7│101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576││││號│135號│號││判決├────┼────────┼────────┼────────┤││判決│101.10.29│102.01.02│102.01.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3052號│執字第128號│執字第377號││├────────┤││││編號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4.01│101.04.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896、4897│偵字第4896、4897││││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6│102年度易字第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6.25│102.06.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6│102年度易字第66│││││號│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7.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310號│執字第2310號│││├────────┴────────┤│││編號13、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