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68號原告 周嘉溶 被告 廖錦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冠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68號原告 周嘉溶 被告 廖錦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