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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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被告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9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