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林曾貴妙
葉玉枝 林靜芳 林雯華 林雯菁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銘 被告 黃景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75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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