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辰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
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被告自書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15號卷第4頁至第5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受刑人林彥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3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第154號、第185號│、第154號、第18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401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5日│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401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3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21號│103年度執字第1813號(│103年度執字第1813號(││││編號2、3、4部分,前│編號2、3、4部分,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日│103年3月31日│102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8號│102年度偵字第4479號│││、第154號、第18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103年度基簡字第820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6月12日│103年5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8號│103年度基簡字第820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3日│103年7月31日│103年10月23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13號(│103年度執字第2682號│103年度執字第3614號│││編號2、3、4部分,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2日│102年9月10日│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45號、│102年度偵字第4438號、│102年度偵字第4438號、│││第799號│第4439號、第4440號、第│第4439號、第4440號、第││││4442號、第4443號│4442號、第44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60號│103年度訴字第651號│103年度訴字第6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60號│103年度訴字第651號│103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7號│104年度執字第3431號(│104年度執字第3431號(││││編號8、9、10部分,前│編號8、9、10部分,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刑4年)│└────────┴───────────┴───────────┴───────────┘┌────────┬───────────┬───────────┬───────────┐│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438號、│││││第4439號、第4440號、第│││││4442號、第44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431號(│││││編號8、9、10部分,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