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 李振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丘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佰 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