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鄉○○段○○○○○○號謄本。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