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信宏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新(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2月2日止累計146,
021元未給付,其中61,931元為本金;84,00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宏│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61931元││2月3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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