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聲請人 黃淑貞 相對人 林為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為甄(原名: 林小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號碼:174336、174337號之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林為甄(原名:林小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