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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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聲請人承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文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號碼之英文字母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為「HA」,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A」,如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更正後之掛失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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