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世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票面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金額為14,820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18,420元,如聲請狀誤載,應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確認發票人為「 林恒逸 」或「 林恆逸 」?(因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林恒逸」,105年3月11日補正狀為「林恆逸」,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如聲請狀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