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聲請人協晉遊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 時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業經於105年3月7日變更登記,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補狀末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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