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曉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39,000元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