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12號
原告 陳龍飛
被告 簡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區○○○街00號18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請原告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原告迄未具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