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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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