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