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507號上訴人己○
乙○○(原名 林庭安 )戊○○丁○○(原名 林家如 )甲○○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