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1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視同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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