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勵堅律師
林瑩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判決正本已註明,此部分不得上訴。茲上訴人對被告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