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金國萊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一│1,400,000元│95年8月24日│AA0000000││九│1,00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二│2,205,000元│95年8月24日│AA0000000││十│1,00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三│1,000,000元│95年8月24日│AA0000000││十一│42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四│3,000,000元│95年8月25日│AJ0000000││十二│1,000,000元│95年12月16日│AB0000000│├──┼───────┼──────┼─────┤├──┼───────┼──────┼─────┤│五│42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十三│1,000,000元│96年1月26日│AB0000000│├──┼───────┼──────┼─────┤├──┼───────┼──────┼─────┤│六│3,00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十四│1,000,000元│96年2月16日│AB0000000│├──┼───────┼──────┼─────┤├──┼───────┼──────┼─────┤│七│1,80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十五│1,000,000元│96年3月16日│AB0000000│├──┼───────┼──────┼─────┤└──┴───────┴──────┴─────┘│八│1,000,000元│95年12月26日│AB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