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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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洪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洪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洪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有關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107年06月28日」、聲請書附表編號5有關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09月29日」、聲請書附表編號5有關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10號」、「108年03月21日」、聲請書附表編號6有關宣告刑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如編號1、3至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喪失救護傷者之第一時機,更可能使受傷之告訴人母子求償無門,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對國家司法偵審之正確性產生重大危害,妨害國家司法之公正性至鉅,附表編號3至6所示4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11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0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79號│第11775號│第19040號等│├───┬────┼──────────┼──────────┼──────────┤││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2│106年度審訴字第1451│106年度上訴字第202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21日│107年01月12日│106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2│106年度審訴字第1451│107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16日│107年02月12日│107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4曾經本院106││備註│││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22日│105年09月29日│105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040號等│第22561號、105年度毒│第2256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722號│偵字第572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79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9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75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388│108年度台上字第71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10號││││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8日│108年03月21日│108年03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4曾經本院106│編號5至6曾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備註│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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