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債權人 黃崇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簡心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