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永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永博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永博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永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罰金刑部分,僅附表編號二部分有罰金新臺幣4萬元之單一宣告,此部分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99年8月4日下午2時許│99年12月29、30日間之某││││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100年度偵字第214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59號│100年度訴字第2376號││實├──┼────────────┼───────────┤│審│判決│100年6月30日│100年12月13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91號│同上││決├──┼────────────┼───────────┤││確定│100年9月28日│101年1月9日│││日期│││├─┼──┴────────────┴───────────┤│備│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291號刑││註│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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