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