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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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6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壹點壹捌壹公克,驗後淨重壹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更正為「甲○○雖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二)第4行「嗣於96年8月9日」補充記載為「嗣於96年8月9日13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7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液檢報告」更正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害社會秩序,惟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微,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認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適當。
三、扣案之毒品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如主文所示),有該院96年9月26日、報告編號高市凱醫驗字第5068號之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7663號卷第2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而上開毒品因鑑驗耗損部分,業經滅失,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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