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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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144號原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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