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ONOKPADIMAKON(譯名:瑪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ONOKPADIMAKO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PHONOKPADIMAKON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0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其自白、證人空沙、寄 沙拉 、 安儂 、 蔡猜旺 等人之證述,及依卷附監視器翻拍照片、尿液檢驗報告、毛髮檢驗報告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勞工,在臺雖有宿舍居住,但無固定住所及家人在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乃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28日起將被告羈押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9月28日訊問筆錄、押票等附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審酌證人之證述及卷內所附卷證資料。本院認其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