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古吳華香 訴訟代理人 古錦隆 被告 陳婕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曹馨方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