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曉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曉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曉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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