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徐霈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