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新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許嘉翔 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電聯確認無訛(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參)。綜上,應依前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