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21號聲明人 劉濠銘
劉祐妘 劉泳妡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燿嘉 法定代理人 曾敏惠 聲明人 劉丕煥
劉穎玠 劉嬋娟 劉美月 王土秀 聲明人 周陳嬌 被繼承人 劉世源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世源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雲林縣○○市○○路○○○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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