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ANKIANSIN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ANKIANS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NKIANSIN( 鄧建昇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