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原告 周金軒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複代理人 鍾若琪 律師被告 林威杉
林威成 林淑姿 林玉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