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德盛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519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以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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