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德盛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519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以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