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0號債權人 黃聖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