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加拿大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