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聲請人 楊雅淇 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愷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部分於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
四、相對人謝愷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