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 劍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姓名究係為「宋」劍虹?亦或為「李」劍虹?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