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凃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侑宸 即聖源企業行、 李至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侑宸、李至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