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提出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
1份,供本院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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