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債權人 張坤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澄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人?是否有包括 楊長欽 ?如有,並請陳報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卷附支票之發票人為澄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為個人之證明)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