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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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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