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郭純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宇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方瀅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