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護 及其全部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說明究欲對「張護」抑或「 張護之 繼承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