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立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立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1月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3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簡立凱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84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97年7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
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3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4年1月22日│94年1月22日│94年1月12日起至94│││││年7月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1155號│1155號│063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2472號│94年度訴字第2472號│94年度交訴字第105││事實審││││號││├───┼─────────┼─────────┼─────────┤││判決│95年3月24日│95年3月24日│94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2472號│94年度訴字第2472號│94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判決├───┼─────────┼─────────┼─────────┤││確定│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95年3月2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不符合減刑規定││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編號│4│5│6│├───────┼─────────┼─────────┼─────────┤│罪名│搶奪│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3月1日│94年4月13日│94年4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63號等│063號等│063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4年度交訴字第105│94年度交訴字第105│94年度交訴字第105││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4年11月28日│94年11月28日│94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交訴字第105│94年度交訴字第105│94年度交訴字第105││││號│號│號││判決├───┼─────────┼─────────┼─────────┤││確定│95年3月28日│95年3月28日│95年3月2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