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東諺:㈠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同年月20日凌晨0時3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易刑從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9月14日確定。㈡自101年12月某日至同年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
2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
2年7月1日確定。㈢上開各罪刑自101年12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
6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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